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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

發布時間:2026-01-12
來源:中國政府網 責任編輯:藍天
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xiudingjianchiyixijinpingxinshidaizhongguoteseshehuizhuyisixiangweizhidao,shenruguanchedangdeershidaheershijieliciquanhuijingshen,gonggudangheguojiajigougaigechengguo,jinyibuqianghuaduidangdegongzuojiguandezhengzhiyaoqiu,guifandangdegongzuojiguandesheliheyunxing,tuidongdangdegongzuojiguantigaolvzhinenglihegongzuoshuiping。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要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黨的各級工作機關要深入貫徹執行《條例》,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堅持政治機關定位,發揮執行機關作用,當好黨委參謀助手,切實履行實施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事業各項職責。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訂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黨的工作機關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工作機關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政治機關定位,發揮執行機關作用,當好黨委參謀助手,切實履行實施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事業各項職責。
  第三條 黨的工作機關必須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遵循下列原則開展工作: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麵從嚴治黨;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三)堅持民主集中製;
  (四)堅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黨的各項工作協調一致、協同推進;
  (五)堅持依照黨章黨規履行職責,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央和地方黨的工作機關。
  黨委設在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dangdegongzuojiguanhuozheyoudangdegongzuojiguanguanlidejiguan,shezaixingzhengjiguandenghuozheyouqizhengtichengdanzhizedejiguan,dangweizhishushiyedanwei,canzhaobentiaolizhixing,dangzhongyanglingyouguidingdechuwai。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產生和運行,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執行。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工作機關,主要包括辦公廳(室)、職能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關,負責主管或者辦理黨的相關工作。
  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應當適應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需要,遵循優化協同高效原則,實行總量控製和限額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黨的工作機關可以采用合並設立、合署辦公等方式,同職能相近、聯係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置。統籌設置的仍由黨委主管。
  第六條 黨中央工作機關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由中央機構編製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按照程序報黨中央審批決定。
  地方黨委工作機關的設立、撤銷、合he並bing或huo者zhe變bian更geng,由you同tong級ji機ji構gou編bian製zhi管guan理li部bu門men提ti出chu方fang案an,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程cheng序xu由you本ben級ji黨dang委wei討tao論lun決jue定ding後hou,報bao上shang一yi級ji機ji構gou編bian製zhi委wei員yuan會hui審shen批pi,重zhong大da事shi項xiang由you上shang一yi級ji機ji構gou編bian製zhi委wei員yuan會hui審shen核he後hou報bao本ben級ji黨dang委wei審shen批pi。
  第七條 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機構是部(廳、委、室)務會,一般由正職、副職、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或者紀檢監察工委書記及其他成員組成。
  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職數,根據工作需要和從嚴控製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黨的工作機關正職由上級機構領導成員兼任的,可以設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
  黨的工作機關不設正職領導助理、秘書長。黨中央職能部門確有必要設置的,應當報黨中央批準。
  第八條 黨的工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效能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九條 黨的工作機關在核定的編製限額內配備機關工作人員。
  第三章 職責
  第十條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職責明確、權責一致,其職責一般依據黨章黨規確定,具體職責一般由有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製規定予以明確。
  應當由黨委履行的職責,黨委不得將其授予工作機關。
  第十一條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完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製,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
  (二)貫徹落實上級和本級黨委以及上級黨的工作機關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三)當好黨委參謀助手,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為黨委決策提供服務;
  (四)按照規定和權限製發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五)加強機關黨的建設工作和群團工作;
  (六)承辦黨委和上級黨的工作機關交辦的有關事項。
  黨的工作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實行歸口領導或者歸口管理。
  第十二條 黨委辦公廳(室)是黨委的綜合部門,負責推動黨委決策部署的落實,按照黨委要求協調有關方麵開展工作,承擔黨委運行保障具體事務。
  第十三條 黨委職能部門是負責黨委某一方麵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行使相對獨立的管理職能,協調指導本係統、本領域工作。
  第十四條 黨委辦事機構是協助黨委辦理某一方麵重要事務的機構,一般是指黨委為加強跨領域、跨部門重要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而設立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履行特定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黨委派出機關是黨委為加強對特定領域、行業、係統領導而派出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代表黨委領導該領域、行業、係統的工作。
  第十六條 黨(dang)的(de)工(gong)作(zuo)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緊(jin)扣(kou)職(zhi)責(ze)任(ren)務(wu)加(jia)強(qiang)機(ji)關(guan)黨(dang)建(jian)和(he)內(nei)部(bu)管(guan)理(li),不(bu)斷(duan)提(ti)高(gao)政(zheng)治(zhi)能(neng)力(li)和(he)業(ye)務(wu)能(neng)力(li),打(da)造(zao)忠(zhong)誠(cheng)幹(gan)淨(jing)擔(dan)當(dang)的(de)高(gao)素(su)質(zhi)專(zhuan)業(ye)化(hua)幹(gan)部(bu)隊(dui)伍(wu)。
  第四章 決策與執行
  第十七條 黨的工作機關必須堅持民主集中製,領導班子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本機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通過召開部(廳、委、室)務會會議等形式討論決定下列重大事項: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
  (二)貫徹落實上級和本級黨委以及上級黨的工作機關的有關決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討論貫徹執行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相關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四)討論決定本機關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五)審議向黨委和上級黨的工作機關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部署本機關黨的建設方麵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黨的工作機關領導班子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規依法決策。對重大事項的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專業評估、合規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按照規定開展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
  屬於重大決策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請示報告。
  第二十條 部(廳、委、室)務(wu)會(hui)會(hui)議(yi)由(you)黨(dang)的(de)工(gong)作(zuo)機(ji)關(guan)主(zhu)要(yao)負(fu)責(ze)同(tong)誌(zhi)召(zhao)集(ji)並(bing)主(zhu)持(chi),領(ling)導(dao)班(ban)子(zi)成(cheng)員(yuan)參(can)加(jia)。主(zhu)要(yao)負(fu)責(ze)同(tong)誌(zhi)因(yin)故(gu)無(wu)法(fa)召(zhao)集(ji)或(huo)者(zhe)出(chu)現(xian)空(kong)缺(que)時(shi),可(ke)以(yi)委(wei)托(tuo)其(qi)他(ta)負(fu)責(ze)同(tong)誌(zhi)或(huo)者(zhe)由(you)黨(dang)委(wei)指(zhi)定(ding)的(de)負(fu)責(ze)同(tong)誌(zhi)召(zhao)集(ji)會(hui)議(yi)。根(gen)據(ju)工(gong)作(zuo)需(xu)要(yao),會(hui)議(yi)召(zhao)集(ji)人(ren)可(ke)以(yi)確(que)定(ding)有(you)關(guan)人(ren)員(yuan)列(lie)席(xi)會(hui)議(yi)。會(hui)議(yi)由(you)專(zhuan)門(men)人(ren)員(yuan)如(ru)實(shi)記(ji)錄(lu),對(dui)決(jue)定(ding)事(shi)項(xiang)編(bian)發(fa)會(hui)議(yi)紀(ji)要(yao),並(bi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存(cun)檔(dang)備(bei)查(zha)。
  第二十一條 以黨的工作機關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由主要負責同誌簽發。
  第二十二條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製,確保領導班子決策落實。
  第二十三條 黨的工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部長(主任、書記)辦公會議,組織推進部(廳、委、室)務會會議決策事項的落實和研究討論專項工作。部長(主任、書記)辦公會議由部長(主任、書記)或者委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主持召開,領導班子有關成員和有關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等參加。部長(主任、書記)辦公會議不得代替部(廳、委、室)務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二十四條 黨的工作機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帶頭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黨的創新理論武裝,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zheng)治(zhi)執(zhi)行(xing)力(li),嚴(yan)守(shou)政(zheng)治(zhi)紀(ji)律(lv)和(he)政(zheng)治(zhi)規(gui)矩(ju),嚴(yan)肅(su)黨(dang)內(nei)政(zheng)治(zhi)生(sheng)活(huo)。樹(shu)立(li)和(he)踐(jian)行(xing)正(zheng)確(que)政(zheng)績(ji)觀(guan),求(qiu)真(zhen)務(wu)實(shi),真(zhen)抓(zhua)實(shi)幹(gan),推(tui)動(dong)黨(dang)中(zhong)央(yang)決(jue)策(ce)部(bu)署(shu)落(luo)到(dao)實(shi)處(chu)。深(shen)入(ru)貫(guan)徹(che)中(zhong)央(yang)八(ba)項(xiang)規(gui)定(ding)精(jing)神(shen),落(luo)實(shi)為(wei)基(ji)層(ceng)減(jian)負(fu)各(ge)項(xiang)要(yao)求(qiu),堅(jian)決(jue)反(fan)對(dui)形(xing)式(shi)主(zhu)義(yi)、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黨的工作機關領導班子應當認真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決維護黨的紀律,推動形成風清氣正、幹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五章 監督與追責
  第二十五條 黨的工作機關接受黨委的全麵監督,每年至少向黨委作1次ci全quan麵mian工gong作zuo情qing況kuang報bao告gao,遇yu有you重zhong要yao情qing況kuang及ji時shi請qing示shi報bao告gao。執zhi行xing黨dang中zhong央yang以yi及ji黨dang委wei某mou項xiang重zhong要yao指zhi示shi和he決jue定ding的de情qing況kuang,應ying當dang進jin行xing專zhuan題ti報bao告gao。對dui黨dang的de工gong作zuo機ji關guan作zuo出chu的de不bu適shi當dang決jue定ding,本ben級ji黨dang委wei有you權quan撤che銷xiao或huo者zhe變bian更geng。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自覺接受巡視巡察,紀委監委及其派駐機構、派出機構等的監督,並抓好監督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二十六條 黨(dang)的(de)工(gong)作(zuo)機(ji)關(guan)領(ling)導(dao)班(ban)子(zi)應(ying)當(dang)帶(dai)頭(tou)落(luo)實(shi)黨(dang)的(de)自(zi)我(wo)革(ge)命(ming)要(yao)求(qiu),自(zi)覺(jiao)接(jie)受(shou)黨(dang)內(nei)監(jian)督(du)和(he)群(qun)眾(zhong)監(jian)督(du)等(deng)各(ge)類(lei)監(jian)督(du)。領(ling)導(dao)班(ban)子(zi)成(cheng)員(yuan)應(ying)當(dang)如(ru)實(shi)向(xiang)黨(dang)組(zu)織(zhi)報(bao)告(gao)個(ge)人(ren)有(you)關(guan)事(shi)項(xiang)、述責述廉,接受組織監督。
  第二十七條 黨委應當定期對所屬工作機關履職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具體工作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二十八條 黨的工作機關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其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機構編製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科學編製黨的工作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製規定,按照程序經本級機構編製委員會審定並報本級黨委審批後,以黨委辦公廳(室)文件形式印發。
  第三十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