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發布關於征求《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再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本辦法所稱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以下簡稱評估),是指井工煤礦發生下列情形後,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省級局參加,對其瓦斯防治能力進行的測評。
(一)發生瓦斯死亡事故的;
(二)發生瓦斯涉險事故(3 人以上)的;
(三)發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麵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瓦斯濃度達到 3%及以上且持續時長達到10 分鍾及以上的,不包括停電停風及打鑽噴孔)的;
(四)監管監察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的。
原文如下: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關於征求《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
(再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前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起草了《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公開征求了意見,經梳理研究分析,對《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再次征求意見(附件1)。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省級局組織本轄區煤礦研提修改意見,並彙總反饋。請各單位於2025年3月18日前,將意見建議彙總表(附件2)反饋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全基礎司。
聯係人及電話:張臻豪,010-64464787、64464294(傳真);
電子郵箱:。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