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煤礦井下頭戴式電子設備安全標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標國家中心〔2025〕40 號
各有關單位:
隨sui著zhe煤mei礦kuang智zhi能neng化hua技ji術shu裝zhuang備bei發fa展zhan,頭tou戴dai式shi電dian子zi設she備bei在zai煤mei礦kuang井jing下xia應ying用yong的de需xu求qiu越yue來lai越yue大da,但dan其qi長chang時shi間jian使shi用yong條tiao件jian下xia,對dui佩pei戴dai人ren身shen體ti健jian康kang安an全quan造zao成cheng的de影ying響xiang是shi社she會hui各ge界jie的de關guan注zhu重zhong點dian。為wei保bao障zhang煤mei礦kuang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身shen體ti健jian康kang,加jia快kuai該gai類lei設she備bei產chan品pin化hua、實用化進程,經廣泛調研、專家研討,安標國家中心研究製定了《煤礦井下頭戴式電子設備通用安全技術要求(試行)》(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要求》),並將在頭戴式電子設備安全標誌管理工作中應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程序要求
頭戴式電子設備的安標審核發放在執行相應產品安全標誌審核發放實施規則的基礎上,還應滿足《安全技術要求》所規定的內容。
二、技術文件要求
1.頭戴式電子設備應取得滿足GB 21288-2022《移動通信終端電磁輻射暴露限值》中公眾暴露限值要求的3年之內的檢驗報告;涉及頭盔時,還應在3年之內取得過滿足GB 2811《頭部防護 安全帽》要求的檢驗報告。
2.產品企業標準、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以及產品上,應明確標注電磁輻射暴露限值,且滿足GB 21288-2022《移動通信終端電磁輻射暴露限值》中“6標識要求”。
3.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應進一步明確使用、維護、報廢、零部件更換等注意事項。
三、檢測檢驗機構要求
1.承擔第二條第1款檢驗工作的報告出具單位應具備國家級CMA資質。
2.承擔整機檢驗的機構應核查電磁輻射暴露限值檢測報告的有效性、合規性、一致性。
四、其他事項
1.自發布之日起,《安全技術要求》均應作為安標審核發放依據。
2.已發放的證書繼續有效,監督管理按照證書備案的信息執行。
相關管理文件可在企業會員區“實施規則查詢”-“新版實施規則查詢”中查看。試行過程中相關問題,請及時反饋安標國家中心。
聯係人及電話:
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相關:
審核一部,陳永冉:010-84263744、
初審、受理、終審及證書發放相關:
綜合部,吳兆宏:010-84264654、
工廠評審相關:
評審中心,李梅香:010-84264845、
條文解釋相關:
技管部,姚源:010-84264784、
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