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guo)務(wu)院(yuan)關(guan)於(yu)開(kai)展(zhan)涉(she)及(ji)不(bu)平(ping)等(deng)對(dui)待(dai)企(qi)業(ye)法(fa)律(lv)法(fa)規(gui)政(zheng)策(ce)清(qing)理(li)工(gong)作(zuo)的(de)決(jue)策(ce)部(bu)署(shu),破(po)除(chu)製(zhi)約(yue)企(qi)業(ye)發(fa)展(zhan)的(de)製(zhi)度(du)障(zhang)礙(ai),現(xian)征(zheng)集(ji)各(ge)類(lei)法(fa)律(lv)法(fa)規(gui)政(zheng)策(ce)不(bu)平(ping)等(deng)對(dui)待(dai)企(qi)業(ye)的(de)問(wen)題(ti)線(xian)索(suo)。如(ru)認(ren)為(wei)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政(zheng)策(ce)存(cun)在(zai)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的(de),可(ke)以(yi)通(tong)過(guo)指(zhi)定(ding)郵(you)箱(xiang)反(fan)映(ying)問(wen)題(ti)。
(一)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方麵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設置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依據的審批、事前備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程序、中介服務事項;對市場準入負麵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或具有審批性質的備案程序;違法設置特許經營權或未經公平競爭授予企業特許經營權。
(二)妨礙要素平等獲取、自由流動和商品、服務自由流動。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歧視性補貼政策;限製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排斥、限製外地企業參加本地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排斥、限製、強製外地企業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對外地企業在本地的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違法增設遷移條件,限製企業遷移或退出;對企業在資金、土地、人才等要素獲取方麵實行不合理的限製性規定。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違法違規在財政補貼、要素獲取、稅收、環保標準、排汙權限等方麵給予特定企業優惠政策;違法違規安排財政支出與特定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違法違規減免、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稅金等;違法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違法違規在獲取政府投資資金、貸款等融資方麵設置歧視性要求。
(四)影響企業生產經營。違法強製企業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違法披露或要求企業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其他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違法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違法幹預實行市場調節價商品、服務的價格水平。
(五)行政監管執法。違法對不同企業設置歧視性檢查事項、檢查頻次;違法對不同企業區別設置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對特定企業作出明顯具有歧視性的行政處罰、行政強製措施、行政強製執行決定。
問題線索請於2024年9月30日前發送至fgql@chinalaw.gov.cn,郵件須明確存在問題的法律法規政策名稱、文號(如有)、發布時間以及不平等對待企業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說明。
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