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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能源局關於印發煤炭先進產能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7-02
山西省能源局關於印發煤炭先進產能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能源規〔2024〕2號

各市能源局、各省屬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

  現將省能源局製定的《煤炭先進產能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能源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煤炭先進產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先進產能的引領作用,推動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實現我省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省委、省政府對我省煤炭先進產能建設目標的要求,加快煤炭先進產能建設,規範煤炭先進產能認定和管理工作,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煤炭先進產能,是指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煤炭工業特級安全高效煤礦、實現智能化開采的生產煤礦的生產能力。煤礦同時被認定為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炭工業特級安全高效煤礦,以及實現智能化開采的,其生產能力隻統計一次。

  第三條  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的認定工作,由煤礦按照相關程序,上報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考核定級。認定標準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考核定級辦法》《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一級煤礦考核定級工作辦法》及相關規定。

  第四條  煤炭工業特級安全高效煤礦的評審工作,由煤礦按照相關程序,上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評審,同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煤炭工業特級安全高效煤礦的評審標準執行《煤炭工業安全高效煤礦標準及評審辦法》。

  (二)煤炭工業特級安全高效煤礦的評審工作,按照申報、評審、驗收、公示的程序進行。符合條件的煤礦,按隸屬關係向安全高效煤礦主管部門(協會)、中央企業報送,彙總後按規定向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申報。

  (三)煤炭工業特級安全高效煤礦的安全生產、機械化程度、信息化自動化與智能化、采掘(采剝)方法和生產係統、綜合單產、原煤生產人員效率、經濟效益、勞動定員管理、采區回采率等指標,經評審達到特級安全高效煤礦的標準。

  第五條  實現智能化開采的生產煤礦指通過智能化煤礦評定或智能化綜采工作麵評定的生產煤礦。智能化評定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智能化評定工作執行《煤礦智能化建設評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二)智能化煤礦評定由省能源局、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省國資運營公司共同負責;

  (三)智能化綜采工作麵評定按規定采取省、市“分級分類”管理。

  第六條  在建煤礦應按規定分類施策,因礦製宜,建設智能化煤礦。  

  第七條  各市煤炭先進產能的統計範圍為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含省屬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省屬國有煤炭集團公司煤炭先進產能的統計範圍為其所屬煤礦。

  第八條  煤炭先進產能占比,是指各地或各企業的煤炭先進產能與同期生產煤礦總能力的比值(停產3年及以上煤礦不計入生產煤礦總產能)。

  計算公式:

  煤炭先進產能占比=×100%

  第九條  根據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和煤炭工業特級安全高效煤礦的申報情況及實現智能化開采生產煤礦的評定情況,實行季度動態統計。

  第十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來源:山西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