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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運輸提升的安全管理

發布時間:2022-06-15

一、提升設備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要點:

  (一)提升係統的檢查

  1.對所安裝的提升設備,經驗收後方可使用。

  2.投入運行的提升設備,必須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每3年進行一次測試,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3.檢查和試驗結果必須寫成書麵報告,對所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變措施。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運行

  1.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鬥。

  2.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3.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麵積應不小於0.18平方米 。

  4.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製止。

  5.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應在井口公布。

  6.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或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鬥,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7.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2,最大速度不得超過12m/s。

  (三)提升信號及信號把鉤工

  1.井口和井底係統必須有把鉤工。

  ①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製度,聽從把鉤工指揮。

  ②開車信號發出後嚴禁進出罐籠。

  ③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信號裝置

  ①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提升司機的信號裝置。

  ②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提升司機台之間,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③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生產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四)提升鋼絲繩

  1. 提升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係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①專為升降人員用的鋼絲繩<7時。

  ②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7時,升降物料<6時。

  ③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5時。

  2. 鋼絲繩的檢驗周期

  ①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

  ②升降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12個月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3. 單繩纏繞式提升裝置所用鋼絲繩安全係數最低值要求:

  ①專為升降人員用時安全係數為9。

  ②專為升降人員和物料用時安全係數為9。

  ③專為升降物料用時,安全係數為6.5。

  4.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規定

  ①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

  ②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若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繩總斷麵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 %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③在用鋼絲繩的定期檢驗,每根鋼絲繩做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如果不合格鋼絲繩的斷麵積與鋼絲繩總斷麵積之比達到25 %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五)提升裝置

  1.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

  2.各種提升裝置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的規定:

  ①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為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為2層。

  ②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物料的為2層,升降物料的為3層。

  ③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為2層。

  3.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

  ①防止過卷裝置

  ②防止過速裝置

  ③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④限速裝置

  ⑤深度指示器

  ⑥閘間隙保護裝置

  ⑦鬆繩保護裝置

  ⑧滿倉保護裝置

  ⑨減速功能保護裝置

  (六)煤礦安全規程對傾斜井巷提升的有關規定。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的要求:

  ①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

  ②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0.5m/s2

  ③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

  ④用箕鬥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m/s。

  ⑤當鋪設固定道床並采用≥38Kg/m鋼軌時,速度不得超過9m/s。

  2.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巷,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3.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

  4.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二、帶式輸送機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要點:

  1.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

  2.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3.必須裝設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4.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保護。

  5.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

  ①輸送帶張緊力下降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②在機頭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接觸的防護欄。

  6.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

  7.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8.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式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製動裝置。

  9.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20米範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支護。

  三、電機車運輸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要點:

  (一)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的規定:

  1.低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2.在(zai)高(gao)瓦(wa)斯(si)礦(kuang)井(jing)進(jin)風(feng)的(de)主(zhu)要(yao)運(yun)輸(shu)巷(xiang)道(dao)內(nei),應(ying)使(shi)用(yong)礦(kuang)用(yong)防(fang)爆(bao)特(te)殊(shu)型(xing)蓄(xu)電(dian)池(chi)電(dian)機(ji)車(che)或(huo)礦(kuang)用(yong)防(fang)爆(bao)柴(chai)油(you)機(ji)車(che)。如(ru)果(guo)使(shi)用(yong)架(jia)線(xian)電(dian)機(ji)車(che),必(bi)須(xu)遵(zun)守(shou)下(xia)列(lie)規(gui)定(ding):

  ①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镟或錨噴支護.

  ②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減少電火花的集電器。

  ④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3.煤(岩)yuwasituchukuangjinghewasipenchuquyuzhong,ruguozaiquanfengyatongfengdezhuyaofengxiangneishiyongjicheyunshu,bixushiyongkuangyongfangbaoteshuxingxudianchijichehuokuangyongfangbaochaiyoujiche。

  (二)采用電機車運輸時,應遵守的規定:

  1.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2.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3.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距離。

  4.列車的製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輸物料時不得超過40 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三)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的規定

  1.每班發車前,因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2.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3.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4.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的規定

  ①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果用同一列車運輸,炸藥與電雷管用空車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米。

  ②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5.自軌麵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的規定:

  ①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不小於2米;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米。

  ②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區域不小於2.2米

  ③在地麵或工業場地內不小於2.2米

  6.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米

  四、刮板輸送機安全運行

  1.啟動前必須發出信號,示警後斷續啟動。

  2.防止強行啟動。

  3.用刮板輸送機運送支柱、木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4.刮板輸送機每隔15m裝設一個急停按鈕。

  5.運轉中發現斷鏈、刮板變形、機頭吊鏈、溜槽拉壞、出現異常聲音和溫度過高等事故,立即停機檢查,防止事故擴大。

  6.輸送機司機必須持證上崗。

  五、掘進機的安全使用

  1.掘進機必須裝有隻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製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台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2.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3.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4.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隻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5.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6.掘進機停止工作和維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並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

  7.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截橋下方停留或作業